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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小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学福与刘盛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福,刘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小字第1802号原告:刘学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盛学,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福诉被告刘盛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福撤回对被告刘盛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学福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