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非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裕华分局与石家庄市怀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裕华分局,石家庄市怀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裕非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裕华分局,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旗,局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怀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陈玉信。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裕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裕)质监罚字(201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裕华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怀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经被执行人申请进行听证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之规定,作出(石裕)质监罚字(201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8000平方米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3、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元)。责令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将罚没款缴到(银行)(账号建设银行建华南大街支行,开户行:1300161580105000288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处罚卷宗的复印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怀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在经被执行人申请进行听证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之规定,作出(石裕)质监罚字(201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裕华分局(石裕)质监罚字(2014)033号行政��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利军审判员 宋 玮审判员 孔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