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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毛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毛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8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房屋补偿款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小型轿车一辆,现其表示2015年年底保证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某案件款20000元,自2016年起每年给付毛某案件款20000元(如经济情况允许,尽力多给付案件款),直至案件款全部付清为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均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0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