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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姜淑华与张宏斌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淑华,张宏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146号申请人:姜淑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东辽县。被申请人:张宏斌,男,汉族,吉DK66**号轿车驾驶员,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淑华与被申请人张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淑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宏斌驾驶的吉EDK66**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4万元),申请人姜淑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宏斌驾驶的吉EDK66**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