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绍良与重庆惠勒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绍良,重庆慧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52号原告:唐绍良,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被告:重庆慧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两河口97号万盛汽车客运中心综合楼1201号。法定代表人:叶世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绍良诉被告重庆慧勒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绍良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绍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8元,由原告唐绍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光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