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敏与广州绿植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绿植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敏,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绿植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广州绿植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敏、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26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广州绿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首层第X号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且张敏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