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与达州逸帆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文理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中华,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世雄,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达州逸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珠市街*号*栋2-1-1。法定代表人熊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文理学院。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坝街***号。法定代表人孟兆怀,院长。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逸帆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文理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达州逸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利于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达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指定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董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