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元玲与王涛、杨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玲,王涛,杨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周元玲。被告:王涛。被告:杨飞,出生年月日不祥。原告周元玲诉被告王涛、杨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元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元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元玲负担。审 判 员 李淑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