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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元玲与王涛、杨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玲,王涛,杨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周元玲。被告:王涛。被告:杨飞,出生年月日不祥。原告周元玲诉被告王涛、杨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元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元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元玲负担。审 判 员  李淑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