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松劳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陆小燕与深圳市运昌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燕,深圳市运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松劳初字第275号原告陆小燕。被告深圳市运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西坊一巷9号五楼501。法定代表人徐胜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燕诉被告深圳市运昌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小燕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