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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安民等村民与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行政村刘园一组、第三人彭纪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民,刘二营,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行政村刘园一组,彭纪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817号原告刘安民,男。原告刘二营,男。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行政村刘园一组。法定代表人刘根,组长。第三人彭纪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民等村民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行政村刘园一组、第三人彭纪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原告刘安民以自愿撤诉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安民等村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安民承担。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