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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鸿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鸿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法定代表人:李书云,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鸿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火车站北邻。法定代表人:韩耀远,经理。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鸿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聊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山东鸿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4539980.13元。申请执行人阳谷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鸿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银行、工商、房管局、车管所进行了司法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鸿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人民法院(2014)聊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539980.13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20元及申请执行费48000元,被执行人山东鸿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孙培民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广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