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生红、王志勇等与张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红,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传英,张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王生红。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王生红,即本案原告王生红,系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之母。原告王传英。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强。原告王生红、王某甲、王某乙、王传英与被告张兴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生红、王某甲、王某乙、王传英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红、王某甲、王某乙、王传英撤回对被告张兴强的起诉。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安琪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