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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必武与崔开凤、王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武,崔开凤,王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刘必武,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宝塔镇居委会农业组78号。委托代理人史善涛,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彩宁,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开凤,女,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被告王云霞,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必武诉被告崔开凤、王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借款人不还款则向出借方(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出借方即本案原告刘必武自2007年起实际居住于本市宝山区共富一村XXX号XXX室至今。被告王云霞因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被告王云霞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借款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法院作出书面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原、被告约定的出借方(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管辖,由于出借方即本案原告刘必武自2007年起实际居住于本市宝山区共富一村XXX号XXX室至今,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必武诉被告崔开凤、王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