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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夏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平,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渝A*****沃尔沃牌小型汽车,搭载同事何某某,沿成都市天府大道行驶至天府大道与锦悦东路路口处,与刘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某某找人顶替自己为驾驶员,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警察赶至现场,刘某某当场揭穿夏某某找人“顶包”的行为。警察发现夏某某身上有酒味,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浓度为170mg/100ml。尔后,警察将夏某某带至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血样的血液酒精浓度进行了检测,夏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7.3mg/100ml。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何某某、杨某、刘某某的证言,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夏某某在2015年2月份向刘某某赔偿1万元损失。本案审理期间,夏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刘某某赔偿1万元,此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夏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刘某某支付85000元赔偿款。综上,夏某某向刘某某共计赔偿105000元损失,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双方的纠纷至此了结。本院对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出示的谅解书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确有找人“顶包”的想法及行为,但未得逞,反映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已尽自己所能向事故相对方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事故相对方对赔偿表示满意,并出具了谅解书。3、被告人系初犯,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1、被告人没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最终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造成了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谢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速录书记员张余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