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0774131-9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关广灿,系公司员工。被告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67854315-6法定代表人贾永刚,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科,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被告与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海南中航公司承建被告开发的承德市行署家属院地块改造项目8#、9#、13#、14#楼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4月16日被告与海南中航公司又签定了《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解除。2012年8月28日,原、被告签定《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在海南中航公司已完成施工工程的基础上,继续建设被告开发的承德市行署家属院地块改造项目8#、9#、13#、14#楼工程。施工期间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包括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期间的工程款。本院认为,原告无权诉请被告给付包括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期间工程的工程款,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期间工程的工程款如何计算及给付应由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原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岩波审判员 王玉珉审判员 刘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