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传与陈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陈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刘传,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陈加国,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传与被执行人陈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5700元、案件受理费9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