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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传与陈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陈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刘传,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陈加国,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传与被执行人陈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5700元、案件受理费9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