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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兵雷、吴顺晓与吴顺晓、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兵雷,吴顺晓,李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64号原告吴兵雷。委托代理人:郑文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顺晓。被告李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兵雷诉被告吴顺晓、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兵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兵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兵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吴兵雷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