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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治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亚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