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治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亚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