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胡涛与张新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涛,张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胡涛,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张新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胡涛与被执行人张新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0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也未向本地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2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