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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生华与郭召付、刘均英、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生华,郭召付,刘均英,陈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詹生华,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郭召付,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刘均英,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均,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生华与被告郭召付、刘均英、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原告詹生华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詹生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