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彭某甲(又名彭某乙),女,1949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谷娉骅,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46年6月4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邓汉军人民陪审员 王本国人民陪审员 王玉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尚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