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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彭某甲(又名彭某乙),女,1949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谷娉骅,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46年6月4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邓汉军人民陪审员  王本国人民陪审员  王玉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尚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