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雷斌与文军、银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斌,文军,银珠,甄学兵,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雷斌,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军,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珠,女,1988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阿拉善盟。被执行人甄学兵,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被执行人段军(蒙古名:段阿拉腾巴依尔),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申请执行人雷斌与被执行人文军、银珠、甄学兵、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文军、银珠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斌借款224000元,支付利息89361元(截止2014年2月13日),并支付2014年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24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甄学兵、段军对上述债务中的200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8271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4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314元。申请执行人雷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系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本院执行人员共同前往阿拉善左旗,通过阿拉善左旗房管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文军名下有唯一住房位于内蒙古巴彦浩特镇某室,该房产有抵押、有查封,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另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甄学兵、段军的工资账户,本案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现已依法划拨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872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同时前往巴润别立地税所向被执行人甄学兵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其拒绝签收,本院留置送达。现暂时未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现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31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墨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