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子申与麻建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申,麻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71号申请人王子申,农民。被执行人麻建勇,××,农民。麻建勇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麻建勇现在服刑,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子申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麻建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丽执民字第7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