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天罡与闫玉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罡,闫玉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54号原告徐天罡。被告闫玉航。原告徐天罡诉被告闫玉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天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天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天罡承担。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