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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天罡与闫玉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罡,闫玉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54号原告徐天罡。被告闫玉航。原告徐天罡诉被告闫玉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天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天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天罡承担。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