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王家麻峪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光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王家麻峪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光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王家麻峪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庆运,该社区主任。被告王光金,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王家麻峪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光金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敬标审 判 员 公维军人民陪审员 崔宗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