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茂名市神马货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与陈毫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神马货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陈毫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茂名市神马货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地址:茂名市茂南区建设路**号大院*号首层。负责人梁广平。委托代理人杨小红,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毫强,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号。负责人:钟赞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该公司员工。原告茂名市神马货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市神马公司)诉被告陈毫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茂名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名市神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小红,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毫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茂名市神马公司诉称:2014年5月18日14时50分许,被告陈毫强驾驶粤K×××××号大货车在茂名市××官××由北往西转弯行驶与蓝茂洪驾驶粤K×××××号小车由东往西行驶时碰撞,造成粤K×××××号小车与乘客古海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22日,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第4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毫强负全部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粤K×××××号小车与乘客古海猛受伤,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支付了乘客古海猛970元医疗费用和对车辆进行了修复,支出车辆维修费59832元、拖车费200元,共计60993元。由于本案粤K×××××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应就原告产生的60993元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共计赔偿60993元给原告,被告陈毫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毫强不作答辩。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辩称:请求追加粤K×××××号车的车主王怀兴为被告。原告的损失应按我司定损的价格。原告自愿支付给伤者,对被告没有约束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14时50分许,被告陈毫强驾驶粤K×××××号大货车在茂名市××官××由北往西转弯行驶与蓝茂洪驾驶粤K×××××号小车由东往西行驶时碰撞,造成粤K×××××号小车与乘客古海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22日,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第4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陈毫强负全部责任。经被告陈毫强与蓝茂洪协商,1、被告陈毫强负责双方车辆的损失维修费;2、蓝茂洪按强制险条例负责车上人员受伤的970元的医疗费用,结案。车辆修复与物价定损为准。王怀兴系粤K×××××号大货车的法定车主。事故发生时,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该车还在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本事故发生在商业险保险期间内。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4年5月20日委托茂名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粤K×××××号小车的损失进行鉴定。当天,茂名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14]1060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粤K×××××号小车损失总价为59823元。粤K×××××号小车到茂名市城区粤信帝豪汽车服务部进行了维修,更换汽车配件49833元,维修费为9990元。另查明,粤K×××××号小车因交通事故由原告支付拖车费200元。原告通过粤K×××××号的司机蓝茂洪支付970.20元给伤者古海猛。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价格鉴定委托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茂名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丰田花冠粤K×××××号维修及换件项目清单、维修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毫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告陈毫强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茂名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标准正确,对其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59823元,车上人员古海猛受伤的970元的医疗费用,拖车费200元,均属合理损失。原告支付给车上人员古海猛受伤的970元医疗费用,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给原告。原告的车辆损失59823元、拖车费200元,共计60023元,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内赔偿给原告。对超出赔偿限额部分58023元(60023元-2000元),应由被告陈毫强赔偿给原告。由于粤K×××××号大货车已经在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购买了商业险,故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应在商业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58023元给原告。至于被告太平洋茂名公司请求追加粤K×××××号车的车主王怀兴为本案的被告,因王怀兴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对此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2970元给原告茂名市神马货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58023元给原告茂名市神马货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三、驳回原告茂名市神马货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罗侦韡,本院不作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耀荣审 判 员 陈文锋人民陪审员 陈达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豪速 录 员 李佩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