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超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广,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王超申请执行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做出的(2013)德中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指定由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在庆云县东辛店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6250000元,并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在庆云县东辛店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560434.99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