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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钢、周青、周中等与被执行人赵双龙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行,周钢,周青,周中,许奎峰,赵双龙,赵传利,丁方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周行,男,汉族,1931年7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周钢,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周青,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周中,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许奎峰,男,汉族,1980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赵双龙,男,汉族,1999年7月16日生。被执行人赵传利,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丁方秀(曾用名丁大果),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生。周行、周钢、周青、周中与许奎峰、赵双龙、赵传利、丁方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赵双龙、赵传利、丁方秀分期给付周行、周钢、周青、周中12万元,若违约则另给付违约金2万元。许奎峰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履行8万元后未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4万元和2万元违约金(两执行案件),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本院就两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支付7000元,执行款余额于2015年九月起每月给付2500元至付清止。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