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焕如与张茜、徐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陈焕如。法定代理人陈国均。被申请人张茜。被申请人徐军。申请人陈焕如与被申请人张茜、徐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茜、徐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焕如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