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席方、付长红与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席方,付长红,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席方,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长红,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任固镇任伍路路东(白龙一村)。法定代表人秦光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席方、付长红因与被上诉人安阳保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菜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席方、付长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席方、付长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赵席方、付长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