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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照林与被执行人张凤珍追偿权纠纷一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张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050元,未执行标的1405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