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照林与被执行人张凤珍追偿权纠纷一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张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050元,未执行标的1405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