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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在西区清香坪步行街对面的公路上跑面包车时,因排队拉客发生争执,被害人罗某某便从自己驾驶的车副驾驶室内拿出一把扳手与被告人冯某某对峙。随后被害人罗某某先用扳手打了被告人冯某某的头部,被告人冯某某将扳手抢下,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罗某某的面部,双方均受伤。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罗某某鼻骨骨折、鼻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5年7月15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接匿名群众报警后,于2015年6月29日,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了询问,同年7月16日9时许,将被告人冯某某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赔偿金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罗某某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冯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赔偿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病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照相;证人汤某某、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罗某某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冯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赔偿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宗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