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蔺景强诉宋冬梅、王建壮、王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景强,宋冬梅,王建壮,王立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商初字第39号原告蔺景强,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孙学梅,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冬梅,女,住滨州市黄河七路。被告王建壮,男,住滨州市黄河七路。被告王立华,女,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景强与被告宋冬梅、王建壮、王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蔺景强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姜花村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伟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