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被执行人修江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波,修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波被执行人:修江红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与被执行人修江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6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7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