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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被执行人修江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波,修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波被执行人:修江红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与被执行人修江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6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7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