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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潘为民与李炳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为民,李炳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潘为民,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李炳何,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厂长,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炳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炳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炳何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吉县支行城郊分理处的账户上的存款449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