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俞红平与戴豪杰、江苏浩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84-3号申请执行人俞红平。被执行人戴豪杰。被执行人江苏浩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商城育才3-4号仓库。法定代表人戴豪杰,经理。被执行人刘善军。关于俞红平与戴豪杰、江苏浩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戴豪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俞红平借款本金375693.15元、以375693.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从2013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给付以375693.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苏浩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善军对被执行人戴豪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执行人江苏浩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善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戴豪杰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0900元,由被执行人戴豪杰负担104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俞红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豪杰现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南通市人民东路6号王府大厦1幢1907室房屋一套已抵押给南通市崇川市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债务400万元。现上述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被执行人刘善军名下位于南通市北园新村附3号6幢502室房屋一套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和个人杨明华、罗建英、童梅麟等人,担保债务合计67万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红平也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对外设立抵押和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