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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立超与徐韶华、殷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超,徐韶华,殷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超。被执行人徐韶华。被执行人殷学华。申请执行人王立超与被执行人徐韶华、殷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韶华、殷学华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超于2015年9月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立超与被执行人徐韶华、殷学华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