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立超与徐韶华、殷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超,徐韶华,殷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超。被执行人徐韶华。被执行人殷学华。申请执行人王立超与被执行人徐韶华、殷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韶华、殷学华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超于2015年9月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立超与被执行人徐韶华、殷学华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