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恢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恢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