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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7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荆东峰申请执行刘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东峰,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763-2号申请执行人荆东峰,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刘文华,男,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荆东峰申请执行刘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少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华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