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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华因与林启冲、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林启冲,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48号原告王华,女,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林启冲,男,生于1963年2月4日,安县人,住安县。被告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镇。法定代表人:林启冲。原告王华因与被告林启冲、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启冲挂靠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县花荄镇金鸿路西段发豪桂苑3-2-602号,3-3-201号,3-3-202号,3-3-301号,3-3-401号,3-3-501号,3-3-601号,3-3-602号房屋,并用其所有的位于花荄镇白鹤路普罗旺斯6幢1单元1-301号,建筑面积210.3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启冲挂靠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县花荄镇金鸿路西段发豪桂苑3-2-602号,3-3-201号,3-3-202号,3-3-301号,3-3-401号,3-3-501号,3-3-601号,3-3-602号房屋。二、查封原告王华所有的位于花荄镇白鹤路普罗旺斯6幢1单元1-301号,建筑面积210.33平方米(房产证号:安县房权证花荄镇字第2014015**号)的商业用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