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因被告外出无法应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彦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