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