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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