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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4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鲍其航与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其航,张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743号申请执行人鲍其航。被执行人:张春光。本院在执行鲍其航与张春光(2015)金浦执民字第47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7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