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明海与被申请人吴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明海,吴文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海,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文奎,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明海因与被申请人吴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明海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遗漏了申请人对于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且在判决书中未注明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故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明海在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均认可被申请人吴文奎于2010年11月21日向其出具的本金十五万、利息一万的借据属实,该借据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金额及利息已经作出约定,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被申请人吴文奎归还张明海借款十五万元、利息一万元的判决已对借款利息进行裁判,申请人张明海关于二审判决遗漏利息请求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二审判决书中未注明迟延履行法律责任的申请理由,经审查,二审判决书确未注明被申请人吴文奎迟延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但二审判决书遗漏该内容并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该问题属于程序瑕疵,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吴文奎的迟延履行责任进行追究,申请人张明海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缺少法律依据。综上,张明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明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铁牛审判员 贾海平审判员 席少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昱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