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二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蔡月霞与刘光辉、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月霞,刘光辉,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左俊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940号原告蔡月霞。被告刘光辉。被告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付8号。法定代表人:张森。被告左俊英。本院受理原告蔡月霞与被告刘光辉、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左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于2015年8月10日对被告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怀玉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月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