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炎安与黄健华、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炎安,黄健华,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郭炎安,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娜,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健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谢伟,住湖南省慈利县。在本院审理原告郭炎安诉被告黄健华、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本案主张的损失已兑现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炎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炎安负担。审判员 孙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瑶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