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象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子杰与伍美宝、蒋红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杰,伍美宝,蒋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赵子杰被执行人:伍美宝被执行人:蒋红艳本院在执行赵子杰申请执行伍美宝、蒋红艳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双方当事人就所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至扣划蒋红艳的银行存款19万元,申请执行人赵子杰放弃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象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