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城关区焦家湾路鸿发建材五金商行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城关区焦家湾路鸿发建材五金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三催字第16号申请人城关区焦家湾路鸿发建材五金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经营者宋凤云,该商行业主。申请人城关区焦家湾路鸿发建材五金商行因不慎遗失银行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票面金额为××、出票人为××、收款人为××、付款人为××、出票日期为××、被背书人为××、持票人为××银行转账支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城关区焦家湾路鸿发建材五金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