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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云千与江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千,江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510号原告:夏云千。被告:江旬。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云千与被告江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云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云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夏云千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