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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祁宏伟与潘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宏伟,潘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祁宏伟。被执行人潘昌军。祁宏伟与潘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00050民事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祁宏伟于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昌军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潘昌军已给付416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